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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向假冒也侵权
新闻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817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1-7 17:57:32    收藏此页

2000年初,季老板与他人合伙,到素有“中国苗猪之乡”的老家江苏省盐城市投资开办生猪饲养场。凭着对生猪市场行情的了解,不到3年时间,饲养场就由原来每年600头的养殖规模扩大到3000头。


2004年3月份,季老板又投资成立了一家肉制品有限公司。由于加工所使用的猪肉都是本饲养场绿色喂养的生猪,因而生产出来的香肠肉嫩味香,价廉物美,深受消费者的青睐。


去年,临近春节前,市场进入销售旺季,香肠供不应求,甚至一些订单都无法及时履行。季老板心急如焚,组织员工加班加点,但由于货源不足,香肠仍有近4000公斤的缺口。


天无绝人之路,季老板偶然得知邻近的一家加工厂的香肠有较多库存。季老板心里清楚,这家厂的香肠也都是使用本地产的生猪加工而成,产品质量与自己并无多大差异。为解燃眉之急,他终于想到了一个自认为三全其美的方案。


第二天一大早,季老板亲自到市场上购买了两袋该厂的香肠,交给公司的化验室进行检验。在确认各项卫生指标符合标准后,他又让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到食品加工厂用现款购买了4000公斤香肠,运回到自己的加工厂。然后,他组织两名工人到自己的包装车间,全部灌装到印有肉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、注册商标、合格证的产品包装袋内,作为公司产品供应给客户。终于,排队等货的客户满意而归,订单全部履行,利润颇丰。


然而,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。春节刚过,知道了真实情况的另一厂王厂长并没有领季老板这个人情,反而一纸投诉书将季老板告到了当地工商部门。面对工商部门的调查,季老板大声叫屈:我公司花钱把食品加工厂的香肠买回来后就归我公司所有了,我在属于自己的香肠上换上自己的商标怎么就不可以呢?


工商执法人员解释:在自己的产品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属于通常所指的造假行为;而用别人的产品来充作自己的产品,用自己的牌子去销售他人的产品,则属于反向假冒。虽然你们公司花钱购买了其他加工厂的香肠,也取得了香肠的所有权,但根据“权利不得滥用”的法定原则,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。加工厂虽然卖出了4000公斤香肠的所有权,但仍享有保持注册商标完整附着于产品上的商标独占使用权。


工商局在查明全部事实后认定:肉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将食品加工厂香肠包装上的注册商标剥掉,更换成自己的注册商标,并重新销售给客户,其行为降低了食品加工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,使消费者和客户无法认知食品加工厂的存在,最终妨碍了食品加工厂创建和发展自身品牌的途径。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52条第四项规定,肉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反向假冒的违法行为,侵犯了食品加工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。经过法定程序,工商局书面责令肉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处罚款2万元。
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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